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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國有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關于代償案件專項法律服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更正公告(第一次)

編號:NDYXCQ[GK]2025007(1) 作者:寧德市有信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 發(fā)布日期:2025-04-18 11:54:34

一、項目基本情況

原公告的采購項目編號:NDYXCQ[GK]2025007(1)      

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代償案件專項法律服務采購項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項:采購文件和采購公告

更正原因:采購文件修改

更正內容:

原公告的獲取招標文件結束日期:2025-04-08,更正為:2025-04-25。

原公告的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2025-04-22 09:00:00,更正為:2025-05-07 09:00:00。

原公告的開標時間:2025-04-22 09:00:00,更正為:2025-05-07 09:00:00。

更正事項1:

原招標文件第一章采購標的一覽表:

采購包

序號

標的名稱

數量

允許進口

所屬行業(yè)

最高限價

(折扣率)

保證金

1

1-1

代償案件專項法律服務

1項

/

商務服務業(yè)

50%

20000

收費說明:

(1)一審律師代理費標準:若爭議財產標的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每個法律訴訟案件的基礎律師代理費=0.4萬元;若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中標人報價,即律師代理費=[0.4萬元+爭議財產標的額按比例分段計算律師代理費]*中標人報價。

例:如供應商報價為50%,某爭議財產標的額為600萬,則該次爭議財產標的一審律師代理費計費方式為:[0.4+(90*3%+400*2%+100*1.5%)]*50%=6.3(萬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見下表,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2)若案件存在二審、再審、發(fā)回重審、檢察院抗訴,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減半收取。

(3)督促程序案件申請階段(即申請支付令)的律師代理費,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1/3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轉為起訴案件,應另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3補足。

(4)強制執(zhí)行階段的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支付:立案階段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案件債務全部結清后再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

(5)若案件達成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收取,若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款項全部結清或案件又轉為訴訟的,支付剩余50%律師代理費;若案件達成一次性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收取,但訴前調解完成后,案件又轉為訴訟的,則不再重復收取律師代理費。

(6)采購人所主張的案件違約金不收取律師代理費。

 

注:(1)本次招標為整體招標,投標人必須對所投標的采購包的所有服務進行完整報價響應。拆分報價或不完整響應的將視為無效投標。投標人應以包括該項目所涉及的有關所有費用進行報價,包括但不限于:代償案件專項法律服務費、出具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辦案差旅費(含異地)、稅費、團隊人員薪酬、人員管理、人員交通、資料費、招標代理服務費等中標人為履行本項目可能涉及的費用及政策性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應有費用,以及可合理推斷的責任和義務;凡漏報的費用均視為已包括在供應商報價中,后續(xù)采購人不再支付額外的費用。

(2)一審律師代理費報價按照不超過《寧德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寧律字[2018]21號)中最低計費比率的五折(含)進行。供應商報價按百分比報價,供應商報價不得超過50%,否則按無效投標處理。

(3)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

爭議財產標的額

計費比率

10萬—100萬元(不含100萬元)部分

3%

100萬—500萬元(不含500萬元)部分

2%

500萬—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部分

1.5%

1000萬—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部分

1%

5000萬元—1億元部分(不含1億元)

0.5%

1億元以上部分

0.25%

 

現(xiàn)更正為:

采購包

序號/品目號

標的名稱

數量

允許進口

所屬行業(yè)

最高限價

(折扣率)

保證金

1

1-1

代償案件專項法律服務

1項

/

商務服務業(yè)

50%

20000

收費說明:

(1)一審律師代理費標準:若爭議財產標的額不超過10萬元(即爭議財產標的額≤10萬元),每個法律訴訟案件的基礎律師代理費=0.4萬元,即律師代理費=基礎律師代理費*中標人報價;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中標人報價,即律師代理費=[0.4萬元+爭議財產標的額按比例分段計算律師代理費]*中標人報價。

例:如供應商報價為50%,某爭議財產標的額為600萬,則該次爭議財產標的一審律師代理費計費方式為:[0.4+(90*3%+400*2%+100*1.5%)]*50%=6.3(萬元)。分段爭議財產標的額和計費比率見下表,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2)若案件存在二審、再審、發(fā)回重審、檢察院抗訴,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減半收取。

(3)督促程序案件申請階段(即申請支付令)的律師代理費,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1/3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轉為起訴案件,應另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3補足。

(4)強制執(zhí)行階段的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支付:立案階段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案件債務全部結清后再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

(5)若案件達成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收取,若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款項經律師追償全部結清或案件又轉為訴訟的,支付剩余50%律師代理費;若案件達成一次性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收取,但訴前調解完成后,案件又轉為訴訟的,則不再重復收取一審律師代理費。

6采購人所主張的案件違約金不收取律師代理費,不列入爭議財產標的額。

 

注:(1)本次招標為整體招標,投標人必須對所投標的采購包的所有服務進行完整報價響應。拆分報價或不完整響應的將視為無效投標。投標人應以包括該項目所涉及的有關所有費用進行報價,包括但不限于:代償案件專項法律服務費、出具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辦案差旅費(含異地)、稅費、團隊人員薪酬、人員管理、人員交通、資料費、招標代理服務費等中標人為履行本項目可能涉及的費用及政策性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應有費用,以及可合理推斷的責任和義務;凡漏報的費用均視為已包括在供應商報價中,后續(xù)采購人不再支付額外的費用。

(2)《寧德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試行)》(寧律字[2018]21號)中最低計費標準如下:基礎律師服務費4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下列爭議財產標的額和計費比率分段計算律師服務費。分段計算的律師服務費與基礎律師服務費累加為收費金額。

爭議財產標的額

計費比率

10萬—100萬元(不含100萬元)部分

3%

100萬—500萬元(不含500萬元)部分

2%

500萬—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部分

1.5%

1000萬—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部分

1%

5000萬元—1億元部分(不含1億元)

0.5%

1億元以上部分

0.25%

(3)一審律師代理費報價按照不超過《寧德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試行)》(寧律字[2018]21號)中最低計費標準的五折(含)進行。即供應商報價按百分比報價,供應商報價不得超過50%,否則按無效投標處理。

 

更正事項2:

原招標文件第五章“技術與服務要求”中“2、律師團隊要求”部分:“(1)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律師團隊成員至少2人(1人為律師團隊負責人、1人為代理律師,要求派1名代理律師在寧德本市駐點,因工作需要,代理律師應隨時到位)。其中,代理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應至少5年(含)以上,團隊負責人執(zhí)業(yè)經驗至少10年(含)以上,且2021年至2023年的律師年度考核均合格(或稱職)。供應商需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對應成員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含首頁、2021年至2023年的律師年度考核備案頁、第二頁(執(zhí)業(yè)證號頁,執(zhí)業(yè)證號第6位-9位為首次執(zhí)業(yè)時間))并加蓋供應商公章予以佐證。”現(xiàn)更正為:“(1)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律師團隊成員至少2人(1人為律師團隊負責人、1人為代理律師,要求派1名代理律師在寧德本市駐點,因工作需要,代理律師應隨時到位)。其中,代理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應至少5年(含)以上,團隊負責人執(zhí)業(yè)經驗至少10年(含)以上,且2021年至2023年的律師年度考核均合格(或稱職)。供應商需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對應成員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含首頁、完整的律師年度考核備案頁、第二頁(執(zhí)業(yè)證號頁,執(zhí)業(yè)證號第6位-9位為首次執(zhí)業(yè)時間))并加蓋供應商公章予以佐證,若上述律師年度考核備案頁不足以佐證該律師2021年至2023年的律師年度考核情況,應另行補充其他佐證材料予以佐證。若該律師2024年的年度考核結果已確定,應附上最新的2024年度律師考核結果佐證材料。”

 

更正事項3:

原招標文件第五章“商務條件”中“4、律師代理費說明”部分:

(1)一審律師代理費標準:①若爭議財產標的額不超過10萬元(含)的,每個法律訴訟案件的基礎律師代理費=0.4萬元;②若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中標人報價,即律師代理費=[0.4萬元+爭議財產標的額按比例分段計算律師代理費]*中標人報價。

例:如供應商報價為50%,某爭議財產標的額為600萬,則該次爭議財產標的一審律師代理費計費方式為:[0.4+(90*3%+400*2%+100*1.5%)]*50%=6.3(萬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見下表,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2)若案件存在二審、再審、發(fā)回重審、檢察院抗訴,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減半收取。

(3)督促程序案件申請階段(即申請支付令)的律師代理費,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1/3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轉為起訴案件,應另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3補足。

(4)強制執(zhí)行階段的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支付:立案階段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案件債務全部結清后再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

(5)若案件達成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收取,若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款項全部結清或案件又轉為訴訟的,支付剩余50%律師代理費;若案件達成一次性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收取,但訴前調解完成后,案件又轉為訴訟的,則不再重復收取律師代理費。

(6)采購人所主張的案件違約金不收取律師代理費。

現(xiàn)變更為:

(1)一審律師代理費標準:①若爭議財產標的額不超過10萬元(即爭議財產標的額≤10萬元),每個法律訴訟案件的基礎律師代理費=0.4萬元,即律師代理費=基礎律師代理費*中標人報價;②若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比例分段的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中標人報價,即律師代理費=[0.4萬元+爭議財產標的額按比例分段計算律師代理費]*中標人報價。

例:如供應商報價為50%,某爭議財產標的額為600萬,則該次爭議財產標的一審律師代理費計費方式為:[0.4+(90*3%+400*2%+100*1.5%)]*50%=6.3(萬元)。分段爭議財產標的額和計費比率見采購標的一覽表相應內容,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2)若案件存在二審、再審、發(fā)回重審、檢察院抗訴,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減半收取。

(3)督促程序案件申請階段(即申請支付令)的律師代理費,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1/3收取。若支付令失效等原因轉為起訴案件,應另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3補足。

(4)強制執(zhí)行階段的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支付:立案階段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案件債務全部結清后再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收取。

(5)若案件達成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收取,若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款項經律師追償全部結清或案件又轉為訴訟的,支付剩余50%律師代理費;若案件達成一次性償還的訴前調解,則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收取,但訴前調解完成后,案件又轉為訴訟的,則不再重復收取一審律師代理費。

(6)采購人所主張的案件違約金不收取律師代理費,不列入爭議財產標的額。

 

更正事項4:

原招標文件第五章“商務條件”中“5、支付方式”部分:

(1)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后,采購人根據自身實際項目與中標人簽訂具體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

(2)本項目按案件數量付款,據實結算。

(3)支付方式數據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期次說明及支付比例

1

(1)一審、二審、再審、發(fā)回重審、檢察院抗訴:采購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2)督促程序:案件申請階段(即申請支付令),采購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金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3)執(zhí)行案件:強制執(zhí)行立案階段的律師代理費自采購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或執(zhí)行裁定書及中標人提供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案件款項全部結清后的律師代理費自采購人收到全額回款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

(4)訴前調解:①若達成一次性償還的訴前調解,則在原被告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被告確實履行協(xié)議義務且收到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支付,但訴前調解完成后,案件又轉為訴訟的,則不再重復收取律師代理費;②若達成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則在原被告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被告確實履行協(xié)議義務且收到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支付,經律師追償結清的,自債務全部結清及收到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50%的律師代理費;轉為訴訟的,自采購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50%的律師代理費。

注:(1)在上述任一階段,自采購人向律所交付用印后的法律文書之日起超過90天法院未正式立案受理的,相應階段的律師代理費用減半收?。蝗艨蛻粲陔p方達成訴前調解前或法院正式立案(包括督促程序、訴訟、執(zhí)行等)前結清案件款項的,則采購人不支付相關階段的律師代理費用;若代償案件于法院立案后,由采購人自行清收回款的部分,不支付相應執(zhí)行階段的律師代理費。

(2)中標供應商為完成法律服務而自行支付的費用,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現(xiàn)更正為:

(1)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后,采購人根據自身實際項目與中標人簽訂具體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

(2)本項目按案件數量付款,據實結算。

(3)支付方式數據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期次說明及支付比例

1

(1)一審、二審、再審、發(fā)回重審、檢察院抗訴:采購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2)督促程序:案件申請階段(即申請支付令),采購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金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3)執(zhí)行案件:強制執(zhí)行立案階段的律師代理費自采購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或執(zhí)行裁定書及中標人提供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案件款項全部結清后的律師代理費自采購人收到全額回款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一審律師代理費的25%;

(4)訴前調解:①若達成一次性償還的訴前調解,則在原被告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被告確實履行協(xié)議義務且收到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按一審律師代理費支付,但訴前調解完成后,案件又轉為訴訟的,則不再重復收取一審律師代理費。②若達成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則在原被告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被告確實履行協(xié)議義務且收到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支付。若分期償還的訴前調解款項經律師追償結清的,自債務全部結清及收到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50%的律師代理費(即再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支付);若轉為訴訟的,自采購人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及中標人提交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50%的律師代理費(即再按一審律師代理費的50%支付)。

注:(1)在上述任一階段,自采購人向律所交付用印后的法律文書之日起超過90天法院未正式立案受理的,相應階段的律師代理費用減半收??;若客戶于雙方達成訴前調解前或法院正式立案(包括督促程序、訴訟、執(zhí)行等)前結清案件款項的,則采購人不支付相關階段的律師代理費用;若代償案件于法院立案后,由采購人自行清收回款的部分,不支付相應執(zhí)行階段的律師代理費。

(2)中標供應商為完成法律服務而自行支付的費用,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其他內容不變

更正日期:2025年04月18日 

三、其他補充事宜

四、凡對本次公告內容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lián)系。

1.采購人信息

名 稱:寧德市國有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禾商務中心14層       

聯(lián)系方式:林女士 0593-2909111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 稱:寧德市有信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寧德市東僑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閩東東路15號金禾商務中心12樓            

聯(lián)系方式:連先生 0593-2292676            

3.項目聯(lián)系方式

項目聯(lián)系人:連先生

電 話:0593-2292676

 

寧德市有信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202504181158166.doc